盈科资讯丨盈科律师承办的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 2023年度法院及各机构典型案例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全国各地法院及有关机构陆续发布了各省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法院及各机构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决心,也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以及高质量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实施,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撑。
由盈科律师承办的多个案件成功入选各地法院、律协等机构公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切实体现了盈科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与业务水平,也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服务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法治保障。
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许某俊、庄某宽等人未经“ROLEX”(劳力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合伙在广州市番禺区等地租赁仓库,采购未打标识的手表机芯,委托侯某雁等人拆解机芯并刻印“ROLEX”标识,向蔡某兴等人采购刻有“ROLEX”标识的手表表带、表壳等零配件,雇佣曾某丰等人组装,并进行质检和封包后,销售给汪某等一级代理,之后再销售给余某然等二级、三级销售代理。代理商利用互联网平台广告引流进行宣传,组建销售微信群、实体店铺销售等方式对外销售。上述人员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万余元至3.32亿余元不等,违法来得到的为人民币5万元至2075万余元不等。
2. 某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某肥业有限公司、某复混肥经销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盛公司是一家综合性肥料生产商、销售商,在中国市场历经十余年的推广与销售,某盛肥料产品的销售区域遍及全国,其知名度、美誉度在行业内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
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美华利农”、“美华利群”牌掺混肥料产品产品包装上突出标注商标持有人“美国某盛嘉吉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而美国某盛嘉吉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嘉吉公司”)与某盛公司和其在华公司均无任何关联。
在审理过程中,某肥业有限公司主张其商标使用经过某盛嘉吉公司授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虽使用的商标是某盛嘉吉公司的“美华利农”、“美华利群”,但其在产品包装袋上除了标注该商标外,还在产品包装袋底部显著注明了“美国某盛嘉吉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及“商标持有人”字样,且前者字体明显大于后者,对比同一位置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也更加显著,客观上极易造成花了钱的人前者的关注。而且在法律和法规未要求必须标注商标许可人的情况下,某肥业有限公司增加成本标注没必要标注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商业习惯。据此,法院认为某肥业有限公司明知“某盛”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仍将与某盛公司无任何关系的商标持有人某盛嘉吉公司的名称突出使用,容易使消费的人误认其与某盛企业存在某种商业联合,有攀附某盛公司商标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汾阳市贺师傅火锅店、汾阳市新汾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小龍坎”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在火锅市场享有一定声誉。汾阳市某火锅店的经营场所为汾阳市某大酒店的一楼临街店铺。2022年1月和8月,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现汾阳市某火锅店门头、招牌上写有“小龙坎”字样,店内菜单、餐盘等物品上印有“小龍坎”字样,店内悬挂有汾阳市某大酒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员均着“汾阳市某大酒店工装。遂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汾阳市某火锅店、汾阳市某大酒店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另查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汾阳市某大酒店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令汾阳市某大酒店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小龍坎”注册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汾阳市某火锅店、汾阳市某大酒店侵害了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鉴于汾阳市某大酒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有生效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但其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仍然使用案涉商标,主观侵权故意明显,侵犯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故依法判决侵权人双倍赔偿90000元。
八某公司以关联公司名义接受博某公司委托,设计新款行车记录仪产品。其将某现有设计略作修改提交给博某公司。博某公司不满意,自行新增了两个设计特征形成反馈图稿。八某公司在反馈图稿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设计特征,形成最终稿并据此申请了N412多功能行车记录仪外观设计专利。博某公司依照前述反馈图稿,另委托别人生产被诉侵权的多功能行车记录仪。八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博某公司等停止侵害其N412专利,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538万元。
法院认为,N412专利系八某公司受博某公司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属经生效判决认定归受托方八某公司,博某公司作为委托方依法可免费实施。该种免费实施的权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无需再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亦不受专利权人变更的影响。遂判决驳回八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5. 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上海云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云磊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对“上海滩”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后于2017年7月26日获准转让至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模科技公司)名下。
经查,云磊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2022年1月26日,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简称汇宾娱乐公司)以此为由针对诉争商标提起宣告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汇宾娱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原申请人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法人主体尚存”为由认为其起诉理由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汇宾娱乐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云磊公司已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该公司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向商标主管行政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足见其具有欺骗商标主管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愿。其次,其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年度检验情况仅显示2008年度经过年检,自2009年起一直未经年检,不能有效证明其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该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鉴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公章应已被登记主管机关收缴。而云磊公司申请诉争商标时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却盖有公司公章,所盖公章是否属于通过伪造、变造手段取得明显存疑,云磊公司对此未能作出任何解释,故云磊公司系为了取得商标注册,实施了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最后,根据汇宾娱乐公司提交的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问答的证据,商标行政主任机关认为申请注册商标需提供正常营业状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可见商标行政主任机关之所以核准诉争商标的注册,系云磊公司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实施了上述欺骗手段,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二审判决查明诉争商标原申请人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导致商标行政主任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而核准商标注册申请的事实,是对商标法关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认定规则的典型司法实践,有效打击了诉争商标原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推动商标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具有积极意义。
6. 湖北省亨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浙江隆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浙江隆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隆泰公司)系涉案“一种水胶体造口袋底盘”发明专利权人,其于2022年5月17日提起侵权之诉,指控湖北省亨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亨德利公司)生产销售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同年8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但保留侵权指控。因此,亨德利公司起诉要求确认不侵权。
本案是湖北省首起医疗科技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严格贯彻司法解释精神并对实践中出现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判决,及时消除科技公司是否侵害他人专利的不确定性状态,有效化解科技公司重大经营风险,让科技公司吃下“定心丸”,为尽早进行研发生产决策、扩大科学技术产品生产规模、加大产品研制投入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被害单位广东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均系广东某控股有限公司100%持股的关联公司。基于关联企业内部合作研发需要,某通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共享服务器内研发数据。
程某某原系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工程师,负责芯片硬件开发编程工作,配有某科技公司及被害单位某通信公司服务器的登录账户,并具有查看服务器内研发数据的权限,但某科技公司明令禁止从服务器下载研发数据,同时设置了限制下载的技术措施。2021年6月开始,程某某利用公司计算机系统漏洞,绕开公司终端监控软件监管,擅自将378个研发数据(包括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下载、复制到其个人电脑和移动硬盘。
经鉴定,程某某盗窃的某通信公司的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4360000元。
2022年10月18日,东莞二区检以侵犯商业机密罪对程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月16日,程某某因犯侵犯商业机密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程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程某某取得公司谅解,二审判决程某某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8. 尅荻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某食品(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尅荻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经授权取得了第41664432号商标、第22834102号商标使用权和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甜食(糖果)等。尅荻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现某食品(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紫皮糖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聊城市某商贸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紫皮糖,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聊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山东)有限公司系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于紫皮糖包装纸及包装袋上,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控侵权包装袋、包装纸上的标识与原告主张的第41664432号、第22834102号商标在构图、分布、颜色搭配、边缘、爆炸框等整体构成近似,结合案涉商标的宣传,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将二者混淆。故某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以及聊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某食品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俄罗斯(KDV)集团生产的网红糖果紫皮糖颇受国内消费者欢迎,面临着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原告尅荻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是俄罗斯(KDV)集团在国内的经销商。二被告生产、销售“高仿”原告紫皮糖的产品,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利益和品牌价值。在陈德彬律师的代理下,尅荻味成功维权,打击了侵犯权利的行为,保护了品牌的合法权益。此案涉及商标权维护的争议,陈德彬律师团队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战经验,为尅荻味知识产权的维护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9.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与深圳市嘉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某技术公司在蓝牙耳机商品类别上三个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品牌亦被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评选为“2020中国十大耳机品牌”。被告A公司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中销售多款被诉侵权产品。产品营销售卖标题包含涉案商标,且上述产品宣传图片中包含相关标识,部分宣传图片还有标注“官方正品”等字样,销售金额高达900余万元。经公证购买,被告A公司销售的蓝牙耳机并非某技术公司官方产品。经原告投诉后被告仍继续实施涉案侵犯权利的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代理律师申请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责令被告提供证据。经原告申请,法院向被告出具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提供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链接产品的进货等购销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被告当庭回复没办法提供,法院认定原告主张成立,为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奠定基础。代理律师还积极运用证据规则,分别从销售总额、利润率和赔偿倍数三个角度来论证惩罚性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告侵权维持的时间长、销售数量巨大,侵权性质恶劣,情节极其严重,造成原告严重损失,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严惩,并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二倍计算赔偿金额,判赔196余万元。
10. 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与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业公司)系“大公鸡庄园”、“大公鸡”、“公鸡”等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33类葡萄酒、果酒等。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公司)已注册“SAN ELIAS”“史蒂芬”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33类葡萄酒、果酒等,并宣传印有“San Elías”字样及公鸡图形的葡萄酒,在微信号发布“智利史蒂芬小公鸡”“欢迎采购小公鸡,公鸡,大公鸡”“史蒂芬公鸡干红葡萄酒”“史蒂芬大公鸡干红葡萄酒”等信息,并附印有“San Elías”字样及公鸡图形的葡萄酒图片,图片上的葡萄酒瓶身印有产品的名字为“史蒂芬公鸡干红葡萄酒”或“史蒂芬大公鸡干红葡萄酒”等字样。福建某公司委托案外人进口的葡萄酒报关单、检验单的品名为“史蒂芬公鸡干红葡萄酒”“史蒂芬大公鸡干红葡萄酒”“史蒂芬小公鸡干红葡萄酒”“史蒂芬小公鸡干红白葡萄酒”“史蒂芬大公鸡珍藏干红葡萄酒”“史蒂芬珍藏公鸡干红葡萄酒”等。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公司)系福建某公司的代理商之一,某酒业公司认为福建某公司、厦门某公司销售的葡萄酒侵犯其“公鸡”等商标,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某公司和厦门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某酒业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驳回某酒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期间,福建某公司、厦门某公司在质证时指出某酒业公司伪造证据,后经核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酒业公司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了10万元罚款。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徐某于2006年9月至2020年8月在权利人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期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手册》等文件,明确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和需要保密的内容。但徐某在任职期间,以其妻子名义成立了富纬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事与权利人公司相同的销售业务,并擅自下载权利人公司的79家客户资料,提供给富纬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招揽客户。2020年8月,徐某从权利人公司离职时,未按照约定将上述客户资料交还权利人公司。
徐某及富纬公司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逐渐失去被窃取客户的订单,权利人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承办律师团队通过广泛的实地调查取证,确定侵权事实和初步证据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举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徐某及富纬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徐某及富纬公司做了现场调查,确认了其侵犯权利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徐某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获取并提供给他人使用权利人经营信息的行为以及富纬公司明知上述经营信息系不正当取得,仍在经营中使用的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侵权人予以相应罚款。
1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雅奇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刘青——盈科西北区域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银川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江中药业于2013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盒(乳酸菌素片)”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4月 30日取得授权。经过江中药业投入大量经费,在多家媒体和电视台不断宣传,是“乳酸菌素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后江中药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发现市场上有在销售与“乳酸菌素片”极度相似的产品。江中药业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并对相关证据采取保全固定。2019年4月22日,江中药业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安徽省雅奇药业有限公司、甘肃建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盐池县振强大药房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赔偿相应的损失200000元。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调查,判决安徽省雅奇药业有限公司、甘肃建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盐池县振强大药房停止侵权。安徽省雅奇药业有限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100000元。
13.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银川市金凤区老院坝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刘青——盈科西北区域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银川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取得18096479号“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43类。经过四川仁众投资公司的不断运营,且长期从事餐饮行业的原因,“小龍坎”相关商标在业界内享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哈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登记成立银川市金凤区杞派小龙坎火锅店,且擅自将四川仁众投资公司所持有的“小龍坎”商标作为其店门头招牌。四川仁众投资公司于2019年以银川市金凤区杞派小龙坎火锅店、哈某某侵害原告涉案“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中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判决银川市金凤区杞派小龙坎火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后哈某某经过四川美食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该公司享有的“小龙坎老院坝”商标使用权,于原杞派小龙坎火锅地址开设银川市金凤区小龙坎老院坝火锅店,依然使用“小龍坎”商标作为商标在其店铺装潢、餐具、桌椅等使用。四川仁众投资公司再次诉至银川中院。银川中院判决银川市金凤区老院坝火锅、哈某某赔偿四川仁众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刘青——盈科西北区域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银川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浙江音乐学院舞蹈系原创舞蹈《碇步桥水清悠悠》由杨某作曲,音乐舞蹈作品《碇步桥水清悠悠》的著作权人为李某及杨某合作作者二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宁红演艺公司在2020年9月23日由石嘴山文旅局承办的“华彩六十年、奋进新时代--石嘴山建市60周年群众文艺汇演活动”,以及2020年11月6日石嘴山文旅局主办、石嘴山市文化馆承办、兰岳剧院公司等协办的“2020年歌唱石嘴山首届优秀原创文艺作品展演及颁奖典礼活动”中两次表演了舞蹈作品《绿色畅想》。杨某发现后,认为《绿色畅想》与《碇步桥水清悠悠》所使用的音乐作品两音乐作品在首色、旋律、节奉方面均相同。随后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辩称宁红演艺公司使用《碇步桥水清悠悠》系从牧野音乐工作室经营者刘某处付费购买,合法取得,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使用场景是在公益性演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宁红演艺公司赔偿杨某5万元经济损失。宁红演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15.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称其系软件名称为“某红外抄电表规约中间件系统”的著作权人,原离职员工卢某后来入职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原告通过公证购买、侵权投诉等方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红外抄表背夹设备”配套搭售“F”应用安装包软件,擅自复制、发行原告涉案软件的行为。被告辩称原告系陷阱取证,不存在复制、发行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和目的,为了履行合同才修改涉案权利软件,原告主张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深圳中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立马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被告不服,以“一审法院进行软件相似性比对时,采用了错误的比对对象,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应当对二者是否实质性相似进行司法鉴定。即使不进行司法鉴定,电力行业抄表软件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以目录结构、层级关系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仅基于原告的取证行为而实施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实施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的依据。被告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及合理开支。二审最高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 某照明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某照明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称其系第11类灯具商品“S”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成都某路段光彩工程建筑物外墙大量安装贴有“S”标识的洗墙灯,属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被告立马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被告辩称其依法承包涉案工程并将该工程包工包料分包给四川省某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即便侵权应由四川省某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一审成都中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被告不服,以“被告主体不适格、S商标系产品通用名称、产品合法来源于四川省某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无须赔偿、一审判赔高于分包工程合同侵权产品获利情况”。二审四川高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韩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华为公司作为已是全球领先的ICT(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其拥有第18783416A号“华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智能手表等。且“华为”注册商标曾被认定过为驰名商标,也被多份判决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华为”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1年,暨奢公司就曾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库巴洛旗舰店”售卖儿童电话手表时在标题中使用“华为”字样,被华为公司起诉至法院,被法院判赔200万元。根据天猫店铺变更信息公示显示,“库巴洛旗舰店”店铺经营主体在李某某的操控下于2022年9月7日由暨奢公司变更到韩迈公司,以逃避赔偿责任。该店铺在经营的过程中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3月10日不断上架新链接,截止2023年3月10日,共有27条侵权链接,均在创意标题中使用“华为”字样,销售金额巨大。因此,华为公司又将上述三个被告一同起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1000万元。
最终,被告因被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后变更店铺主体继续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故意侵犯原告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深、侵权时间长、侵权规模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法院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判赔1000万元。
盈科律师承办的各项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内外均取得了良好的反响与广泛的影响力,切实展示了盈科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力与专业水平。
未来,盈科继续优化创新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化与品牌化建设,助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服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盈科也将秉持“三个100”融合发展目标,积极回应我国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需要,助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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